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暂行)
2022年08月30日        点击:[]

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教育工作会议等相关精神,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教学组织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高校依托专业、课程(群)组、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实验教学团队等而设立的基本单位,其基本任务是在各二级学院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体执行本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工作,开展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要围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教育建设目标,激发一线教师深入参与教学、潜心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整体提升,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采取有利于教学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立,一般按系、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命名。

第五条  系按照专业设置,原则上一个专业一个系,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设系主任1人。

第六条  教研室指承担学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学组织,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设教研室主任1人。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指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教学组织,每个学院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可设1个中心,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设主任1人。

第八条  为推动基层教学组织特色化发展,各基层组织之间应该多交流、多沟通,鼓励跨学科专业、跨课程(群)组组建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实验教学团队。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涵盖所有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每位教师只能隶属于1个基层教学组织,但教学教研活动可以跨组织进行。

第十条  学院(部)提出基层教学组织设立方案和组织名称,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同意。基层教学组织归所属学院(部)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任务

1.强化师德师风。基层教学组织应积极组织教师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教学的基本方针政策,推动教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与教学规范,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2.推进课程思政。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课程思政专项教研活动,建立课程思政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教师积极参加课程思政专项教学技能工作坊、教学沙龙等培训活动,主办、承办或协办课程思政培训活动,培育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

3.落实教学任务。基层教学组织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通过新教师试讲制度、首开课试讲制度、集体备课制度、同行听课制度等,严把教学质量关,高质量完成自身承担的本科教学任务。未经基层教学组织审核批准,新教师不得上讲台、新课程不得开设。

4.投身教学改革。基层教学组织应推动教师将精力投入教学改革中,通过建设新型课程、运用新型教育技术方法、推进科研教学融合等,在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上进行有效探索。

5.开展教学学术研究。基层教学组织应通过开展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推动教师运用教育理论和研究指导自己的教学,并尝试在学术层次上对教与学的客观规律进行研究,推动教学学术研究的深入展开。

6.组织教学培训。基层教学组织应定期开展或组织教师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多种形式的教学培训、交流、观摩活动,通过传帮带、导师制、教学研修计划等,为教师个体的教学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7.培育教学文化。基层教学组织应加强团队建设,通过各种集体教学活动,建立团结合作的教学文化,形成富有凝聚力的基层组织文化。

8.开展教学评价。基层教学组织每年度要通过学生评教、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全体成员的教学质量作出评价。学校在开展职称评审、各类评优评奖活动时,应首先由基层教学组织对候选人出具相应的教学鉴定意见。

9.促进共建共享。基层教学组织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探索“互联网+”时代跨时空交往、跨校、跨行业、跨区域的新型虚拟教学组织,以课程(群)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改革等为主题开展多元探索,创新教学教研形态,促进共建共享。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聘任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师德高尚,团结协作。

2.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任职条件可适当降低。

3.治学严谨,学术民主意识浓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1.学院(部)负责基层教学组织主任的聘任工作。

2.学院根据上述任职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1周,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3.因工作调动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二级学院(部)可以重新聘任或终止聘任,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

1.协助学院做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以及专业评估、认证等工作。

2.组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组织试卷的命题、阅卷、评卷工作。

3.主持本基层教学组织的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育思想讨论和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推动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原则上每学期开展集中研讨不少于8次。

4.组织教师进行听课,教学观摩及教学经验交流,做好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5.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团队合作,增强凝聚力,形成团结协作的积极氛围。

6.完成相关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7.做好本基层教学组织教师的综合考评工作,对人员配备、调整、晋升、奖惩等方面情况向学院(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8.做好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与基层教学组织主任的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津贴,按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主任工作经历,计入业务档案,在评奖评优时优先,职务晋升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3.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方面重大损失;

4.工作调动;

5.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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